学校成立教师职业道德评价领导小组,下设教师职业道德评价办公室,评价领导小组组织有关学生、家长、教师和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评价办公室,以无记名评价方式进行。
教师职业道德评价每学年进行一次,一般安排在学年度第二学期末进行。
一、评价内容
(一)爱国守法。热爱祖国,热爱人民,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, 拥护社会主义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自觉遵守法律法规,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。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。
(二)爱岗敬业。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,志存高远,勤恳敬业,甘为人梯,乐于奉献。对工作高度负责,认真备课上课,认真 批改作业,认真辅导学生。
(三)关爱学生。关心爱护学生,尊重人格,平等公正对待学生。对学生严慈相济,做学
生良师益友。保护学生安全,关心学生健康, 维护学生权益。不讽刺、挖苦、歧视学生,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。
(四)教书育人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,遵循教育规律,实施素质教育。循循善诱,诲人不倦,因材施教。培养学生良好品行, 激发学生创新精神,促进学生全面发展。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。
(五)为人师表。坚守高尚情操,知荣明耻,严于律己,以身作 则。衣着得体,语言规范,举止文明。关心集体,团结协作,尊重同 事,尊重家长。作风正派,廉洁奉公。自觉抵制有偿家教,不利务之便谋取私利。
(六)终身学习。崇尚科学精神,树立终身学习理念,拓宽知识视野,更新知识结构。潜心钻研业务,勇于探索创新,不断提高 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。
二、评价标准
评价设四个等次:优秀、良好、合格、不合格。
(一)优秀:模范遵守《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》《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》《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》,爱岗敬业,师德高尚,无违背教师职业道德行为,受到学生 和家长的爱戴和好评。
(二)良好:遵守《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》《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》《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》,无违背教师职业道德行为,得到学生和家长的认可。
(三)合格:能够遵守《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》《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》《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》或有违背教师职业道德行为但情节较轻并能够及时认识错误、改正错误。
(四)不合格:不能认真遵守《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》《新时 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》《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 准则》,情节较严重,造成较严重的不良后果和影响者;或者师德评价总分低于 60 分者。
经查实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年度师德评价认定为不合格:
(一)歧视、侮辱、猥亵,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,对学生身心健康造成重大影响的;
(二)引导、要求、组织、参与学生有偿补课的;
(三)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,向学生、家长索要钱物或者推销物品资料、违规收费的;
(四)因玩忽职守,造成学校师生安全事故的;
(五)向学生散布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对学生有不良影响言 论或不当言论的;或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,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 序、损害学生利益的;
(六)在申报职称(荣誉)时造假,或有抄袭、剽窃等学术 不端行为的;
(七)损害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,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;
(八)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、方针政策和师德规范行为,或涉足社会丑恶现象受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或被司法、行政机关处理的。
三、评价方式
(一)学生(家长)评价。此部分评价 50 分,以班为单位,由学校组织学生或家长对照上述评价内容,对相关教师进行无记名评价。
(二)教师评价。此部分评价 20 分,由学校组织教师对被评教师进行无记名评价。
(三)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评价办公室评价。此部分 30 分。由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评价办公室依据学校教师职业道德日常管 理情况评价。
(四)综合评价(满分100分)。学校在完成上述(一)至(三)项工作基础上,分别计算出被评价教师的学生(家长)评价、教师评价和 教师职业道德评价办公室的平均分,并将三项相加得出该教师的 师职业道德评价总分,将各项评价表中的意见、建议进行归纳 汇总。学校以教师职业道德评价总分为基本依据,经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评价领导小组审定,确定每位教师本学年度的教师职业道德评价结果。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评价领导小组应向每位被评价教 师反馈评价结果和评价意见。总分 95 分以上为优秀;80—94 分为良好;
60—79 分为合格;60 分以下为不合格。
(五)评价公示。教师职业道德评价结果在本单位范围内公 示,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。
(六)权益维护。被评价人对年度评价结果如有异议,可以在接到评价结果 5天内向学校评价小组申请复核。对复核结果不服的,可以向学校的主管教育部门提出申诉。
四、评价结果运用
(一)教师职业道德评价结果作为是否具备教师资格、岗位聘 任、职务评聘、绩效工资发放、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。
(二)师德评价结果记入事业单位年终考核《专业技术人员履 职考核表》单位意见栏内,记录师德师风评价结果。
(三)教师职业道德评价优秀的教师,在岗位聘任、职务评聘、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、评选各类型骨干教师、表彰奖励时,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。
(四)师德评价为“不合格”等次的,当年不得参加各个层次评 优、评先,不得晋升教师专业技术职务,学校领导班子集体与教师本人进行诫勉谈话,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限期改正。
本方案自2023 年12 月17 日起施行。